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20%;
交费期间为3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50%;
交费期间为5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交费期间为10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从本主险合同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本主险合同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8次。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一次交清,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交费期间为3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0%;
交费期间为5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0%;
交费期间为10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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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20%; 交费期间为3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50%; 交费期间为5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交费期间为10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从主险合同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主险合同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8次。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一次交清,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交费期间为3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0%; 交费期间为5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0%; 交费期间为10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5年